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8日,某資源發展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49.86萬元。經屬地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作業程序,違規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吸入有毒氣體后中毒昏迷。施救人員在發現作業人員中毒昏迷后,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盲目施救,導致吸入有毒氣體中毒。屬地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為,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結果
根據屬地政府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20萬元。實際控制人鄭某某、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張某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評析
發生較大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這里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本案中,該資源發展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經審批,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有限空間作業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作業程序,施救人員在發現作業人員中毒昏迷后,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盲目施救,導致吸入有毒氣體中毒,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對該公司進行處罰。(來源:福建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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