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11月1日電(劉豐)《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11月1日起實施。10月31日,福建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公安機關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情況。今后,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7日內采集報送信息。
條例規定,“居住在出租房屋”“在當地就業”“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這3類流動人口,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宗教活動場所負責采集和報送流動人口信息。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報送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后7日內采集流動人口信息并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7日內,將離開人員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條例將原有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修改為居住登記,并取消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義務。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報。申報居住登記,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等。
條例還規定,流動人口在信息采集時,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時,應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報居住登記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相關申報材料。條例對流動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記申報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證明材料,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相關社會主體故意報送虛假流動人口信息、逾期報送流動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違法情形的處罰進行明確。
警方表示,房屋出租人等義務人,可以通過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眾號“智慧房屋”,申報出租房屋和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門牌,進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記和申報居住登記。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充分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利用互聯網、微信、手機客戶端等媒介,推出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等社會化便民渠道,鼓勵和引導相關社會主體、流動人口自主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