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
為提高藥品供應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臨床用藥及公共衛生安全需求,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促進仿制藥研發,引導藥品精準開展仿制。鼓勵仿制臨床必需、療效確切、供應短缺的藥品,鼓勵仿制重大傳染病防治和罕見病治療所需藥品、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藥品、兒童使用藥品以及專利到期前一年尚沒有提出注冊申請的藥品。加強仿制藥技術攻關,鼓勵福建省科研機構、龍頭企業、醫院等積極創建重大仿制藥技術創新平臺,建立仿制藥技術攻關聯盟,提升福建省仿制藥產業化水平;要提升仿制藥質量療效。加快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進一步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仿制藥上市審評審批效率。同時,提高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質量,突破提純、質量控制等關鍵技術,提高工藝制造水平;要加強藥品質量監管。監督企業嚴格執行覆蓋仿制藥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制度。以風險排查為主線,加強對藥物研發、生產、流通及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數據造假、偷工減料、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藥品流通監管追溯體系,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和質量抽查,強化責任追究,檢查和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及時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實施意見》強調,要完善支持政策,促進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制藥和原研藥平等競爭,及時納入采購目錄。將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制藥納入與原研藥可相互替代藥品目錄,促進仿制藥替代使用。發揮基本醫療保險的激勵作用,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仿制藥。
《實施意見》明確,將積極落實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仿制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仿制藥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仿制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按規定享受其他加速折舊政策。(記者 嚴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