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6日消息(記者方婧)3月1日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據了解,該辦法從技藝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傳承活動開展、品質修養等方面,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增加材料復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評審程序和環節。

  《辦法》對非遺傳承人的申請條件進行相關調整,且較之于以往《暫行辦法》的三條標準,此次,《辦法》明確了四條標準: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提出非遺傳承人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要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此外,之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并沒有明確認定時限,而《辦法》中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另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要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從15天延長至20天。

  在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上,《辦法》則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五種情況可以取消傳承人資格,包括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