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化和旅游部網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辦法》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傳承人。

  《辦法》明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辦法》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辦法》規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此外,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辦法》提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