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規明確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2014-10-09 10:0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北京10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上午10點發布,規定共19個條文,是繼規范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之后,又一重要的法律依據。
《規定》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最高法新聞發言人介紹,依據《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三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實踐中,涉及名人、藝人的微博微信往往被網站推薦為熱門,在一些名譽侵權糾紛中,網站也往往被列為被告。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以不知道侵權為由進行抗辯,此次最高法《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七條因素:“(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三)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四)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五)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我們可以預見,今后此類案件的判決書中,法院將一一分析這些因素。
編輯: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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