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1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張浩森)“雙十一”落幕了,在網上買買買其實已經是我們生活的常態。隨之而來的不僅是生活的便利,消費者與商家、電商平臺之間因網購而產生的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雙十一”當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白皮書中通報了上海一中院近3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還發布十大典型案例。究竟哪些類型的網絡糾紛案件比較集中?這些判例對消費者維護權益,有哪些啟示?
1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據上海市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葉蘭介紹,2018年3月,他們曾發布過《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雙十一”當天又發布一份白皮書,是想提示網絡購物糾紛日益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一個重要領域。
葉蘭:目前對于很多消費者,尤其是年輕的消費者來說,網絡購物應該會是一個首選。
葉蘭表示,現階段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存在四大特點。
葉蘭:包括涉訟主體特征化,職業索賠頻發;涉訴標的集中化,訴訟類型化;提案方式多元化,調撤提案占比高;責任主體單一化,平臺責任認定少。
總結網購合同糾紛案件的類型和特點,主要涉及這樣幾個方面。首先是二手商品網購糾紛案件審理難點較為集中。
上海一中院自制了一個案例視頻《二手假貨毀“良緣”》,視頻素材改編于該院審結的一起涉二手平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的消費者在二手閑置物品交易平臺上以925元購買了一條品牌方巾,賣家承諾正品可驗貨。之后消費者發現該方巾為假貨,遂以賣家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賣家退一賠三。對此,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法官助理王長鵬表示,賣家認為,自己僅僅是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處理個人閑置物品,不能算作盈利的經營行為,因此不同意賠償。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賣家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可否適用該法懲罰性賠償退一賠三相關規定。
王長鵬:本案中的賣家自在二手交易平臺注冊以來,僅僅一年多的時間就獲得了近200多條的交易評價,其在二手平臺上頻繁的銷售商品,顯非偶然少量的處理個人閑置物品,因此上海一中院認定他的銷售行為存在一定的持續性和盈利性,應認定為經營者。而作為一個經營者,他在銷售商品時對貨品的來源驗貨方式存在虛假陳述欺詐買家的情形。根據我國消保法第55條之規定,上海一中院改判本案中的賣家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隨著海淘平臺和代購行為的增多,涉及進口食品安全的糾紛也是判決的難點之一。葉蘭說,此類案件究竟怎么判,有兩種觀點。
葉蘭:有一些觀點認為,雖然進口食品它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沒有中文標簽,但是它的質量是沒有問題的,不代表它就是一個不合格的產品。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要從嚴把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判斷進口食品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看它有沒有檢驗檢疫證明,有沒有中文標簽,不然我們是沒有辦法來判斷它是不是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的要求的。我們的傾向性意見還是認為食品的安全標準應當是要從嚴把握的,一定是要有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合格證明和中文標簽,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職業索賠人”這一身份經常出現在網購糾紛當中。商家認為,“職業索賠人”知假買假,以此牟利,不適應懲罰性賠償。葉蘭認為,涉“職業索賠”案件的裁判標準需要審慎考量。
葉蘭:職業索賠人的存在,它其實客觀上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商家的行為,有一個促進作用,有一定合理性的,所以不應當否定他消費者的身份。但是對于這類案件是不是要適用懲罰性的賠償,根據具體的情況可能是要從嚴把握的。
但針對食藥品領域的網購糾紛,無論消費者身份如何,都應支持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訴求。
葉蘭:因為食藥品等領域這個是司法解釋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于這一塊它只要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那么不應當以購買者知假、買假為由就不支持他的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的這樣一個訴請。
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主體。但很多消費者會在訴請中要求電商平臺一起承擔責任。此類案件中,平臺需要承擔多大責任,還需進一步探討。
葉蘭:有些案件當中的電商平臺作為當事人,他在一審的時候已經知道食品它其實是一個不合格的食品,但是他也沒有督促商家去下架,那么這種情況可能就會導致后續還有糾紛發生。所以我們覺得確實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需要是強化和落實的,怎么來落實,可能是后續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葉蘭表示,未來可能還會有其他地方發布類似白皮書,這類白皮書發布的最終目的是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網購環境。
葉蘭:無論對于商家也好,對于消費者也好,他其實是有一個參考和借鑒意義的,也就是說他對于自己行為以后將要受到什么樣的一個后果,他會有個預期。我們也是希望通過這樣一個發布,是希望能夠倡導健康有序的網絡購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