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隨著法律廣泛深刻地介入生活,律師的地位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律師已經不是用來裝點門面的司法裝飾,而是直接關系公民權利伸張、司法正義實現、法治文明進步的關鍵性因素。
但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律師和當事人權益的事件每年總會發生那么幾起。雖然是“偶發”事件,但在某種程度上深深地傷害了司法公信力。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就是保護法治,保障律師權益也逐漸被有關部門重視。
昨天,司法部正式向社會發布《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對此前的一些規定做了較大修改。那么,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到底有多大的作用?這些新增加或修改的內容有哪些重大突破和改變?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到底有什么特殊的作用?通過一起申訴案件可見一斑。2016年2月4日,福建高院在莆田中院開庭再審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認定原審四被告人共同入室搶劫并將被害人鄭某某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四人無罪。時隔22年,四人終于洗脫“搶劫殺人犯”的罪名。而在整個案件申訴過程中,律師到監獄會見正在服刑的申訴人所獲得的線索非常重要。
張美來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回憶,“我們會見張美來的時候,張美來有一個重要的證人,就是案發當天的晚上,他和他的朋友一起看電影、洗頭、按摩,當年一審二審的時候,張美來的這一供述沒有被采納,申訴中我們發現了這個線索,跟張美來進行了詳細的核實,后來這個證據也是這起案件能夠改判的重要證據,張美來的這個朋友也在再審庭審當中出庭作證,說自己和張美來在一起,張美來沒有作案時間。”
除了了解線索、具體情節,律師會見還給申訴人以信心。王殿學說:“我們會見張美來的時候,他處于精神崩潰狀態,兩只手握著欄桿,不停地跟我們說‘我沒殺人!救我出去!’我們跟他講了跟福建高院溝通的情況,以及我們判斷案件肯定可以糾正,讓他在監獄里好好準備與申訴相關的事情。我們的勸說也使張美來的心情得到了一些平復,為后來他出庭的準備工作起到很大的作用。”
司法部此次出臺的《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共16條,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的原則,就律師代理范圍、律師會見人數等近年來社會關注的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律師代理范圍增加了可以代理各類案件申訴、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如果正在服刑的罪犯屬于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律師也可以申請會見。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高澤波分析,實踐中律師在辦理各種訴訟案件時,有時關鍵的證人已在監獄服刑,而能否向這個證人調查取證關系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因此,新《規定》明確,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為方便律師會見,新《規定》對監獄作了具體要求:監獄應當公開律師會見預約方式,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閱卷等事務。
原來沒有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委托律師的規定,給律師會見帶來了很多麻煩。王殿學說:“以前規定,只有本人委托才可以會見,使家屬行使申訴權的時候非常不方便,因為我們不方便見到本人,了解不到相關的情況。”
依據新的《規定》,今后除了罪犯本人委托,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代為委托。高澤波介紹,律師遞交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說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原來,會見監獄罪犯,必須兩名律師。王殿學介紹,“在以前我們去會見的時候,不得不在當地找一名律師,因為北京同時去兩名律師,成本太大,那名律師在會見中不起任何作用,但為了湊人數。”
司法部新的《規定》取消律師會見人數限制。高澤波表示,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兩名律師。委托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規定》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因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而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律師會見其他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主要考慮安全因素。《規定》還明確了律師執業受阻的救濟措施,除了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外,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