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3日消息(記者肖源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兩年已經成了大家的共識,隨著執法機關對酒駕的嚴厲查處,酒駕、醉駕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越來越少。但不排除仍有一些心存僥幸的人。近些年,除了交警之外,有個別不法分子也盯上了酒駕者。他們以故意制造小的交通事故為手段,敲詐勒索酒駕司機。昨天下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敲詐勒索案。案件揭露了哪些碰瓷手法?
昨天下午,順義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敲詐勒索酒駕司機的案件。案件公訴人宣讀了順義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公訴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3月18日晚,在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地區火沙路與高白路交叉路口處,被告人周某、崔某駕乘的捷豹牌汽車右前部與李某駕駛的起亞牌汽車左側發生碰撞,二被告人以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由,索要人民幣25000元。
2017年3月27日晚,在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紅綠燈西側,被告人周某、崔某駕乘的捷豹牌汽車右前部與付某駕駛的面包車左側發生碰撞,二被告人以付某酒后駕車為由,索要人民幣17000元。
兩名嫌疑人并沒有就此罷休,3月28號晚,二人駕駛捷豹牌汽車又與王某駕駛的雪鐵龍牌汽車發生碰撞。兩人以王某酒駕為由,索要人民幣26000元,雙方在金額上沒有達成一致,隨后報警。
公訴人:被告人周某、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敲詐勒索公民財物,且數額較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崔某在著手實行第三起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兩名被告在法庭上都愿意認罪,對前兩起案件沒有提出異議。但對第三起案件,表達了不同意見。周某表示,第三起案件中,是車主主動提出私了的,并不是自己一方索要;而另一名被告崔某則表示,自始至終都是周某主導此事,他沒有故意實施第三起案件。
事實上,碰瓷酒駕司機,然后進行敲詐勒索,這起案件不是第一例。綜合此前的一些案件,不法分子常常是團伙作案,有明確的分工。在具體的操作上,主要有兩種手法。第一種是跟蹤盯梢、伺機下手。
此前曾經辦過此類案件的檢察官說:所選擇的對象均為在飯館、酒店喝完酒,開完車的受害者,等到受害人在行駛過程中有變道或轉彎的跡象,他們馬上把自己開來的車往上貼著剮蹭受害者的車,然后,下車向受害者進行索賠。一般都是租來的車,比如上一次剮蹭事故留下的痕跡不是很嚴重情況下,他們會保留這痕跡,留在下一次作案。要是碰撞刮蹭程度比較大,像比如前保險杠掉下來了,這種情況的情況下,他們會將敲詐勒索得來的錢財,先拿一部分進行維修,剩下一部分的錢進行分贓。受害者因為喝了點酒,所以擔心交警在這方面會對他們進行處理,所以都選擇了給錢了事。
另一位曾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民警說,碰瓷酒駕司機的第二種手法,則是通過代駕的方式,提前結束代駕服務,其同伙則立即制造小的剮蹭碰撞事故。
民警:如果我們在代駕的過程當中,遇到代駕的司機,主動和我們攀談,或者是詢問我們工作情況,家庭情況,對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小心,我們盡可能的不要和他們交流我們的工作單位或者我的家庭情況,因為這種情況有可能會泄露我們的一些信息,給違法犯罪可乘之機,如果有代駕司機詢問我們喝了多少酒,這個時候我們也不要主動的和他說我們喝了多少酒,因為他詢問我們喝了多少酒,有可能就是通過你所表達的喝酒的多少,判斷出來你到底是酒駕還是醉駕。
這位民警表示,此前還發生過KTV的服務員、正規代駕平臺的司機長期向專業碰瓷團隊提供喝酒車主的信息,并由碰瓷團伙具體實施相關的敲詐行為。
在昨天的庭審中,兩名被告人均表示悔罪,并稱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告周某:我認罪,我也認罰。
被告崔某:我覺得自己做得特別傻,不管家里多么需要錢,都不該這么去做,出事到現在7個多月,我就是出去掃地,也能掙這么多錢(犯罪所得),(我的行為)對受害人是一種傷害,對我家人也是一種傷害。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后,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今年以來,這是她本人經手的第三起碰瓷酒駕司機的刑事案件了。她提醒廣大司機,不能抱僥幸心理,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給不法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