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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刷單入刑”案宣判:非法經營罪判5年9個月

2017-06-21 08:13: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杭州6月21日消息(記者張國亮)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經常網購的朋友都知道,除了商品本身的質量、價格,賣家的信用、等級、商品評價通常也是我們在選購商品時用以權衡、貨比三家的幾大元素。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這些,其實都可以“刷”出來。一些不法分子幫助電商賣家利用刷空單的方式,完成一筆筆虛假交易,短時間內便可以提高商家信譽,自己也從中謀取暴利。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刷單炒信”。它不僅會嚴重威脅網絡經濟的誠信經營氛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讓投機取巧者得利,令誠信經營者吃虧,長期下去還會攪亂整個市場,損害電商生態環境。

  昨天(20號)上午,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被前來聽審的人們擠得滿滿當當。隨著法官一槌落音,全國“刷單入刑”第一案在余杭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90后”刷單組織者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9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

  90后小伙李某內心清楚刷單在淘寶網上是違規的,但他從來沒想過這是犯法的,更沒想過要承擔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庭最后陳述環節,李某黯然落淚,希望減輕處罰。然而已經晚了,在奶奶的注視下,李某被帶離法庭。

  據調查,2013年2月,李某通過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注冊賬戶成為會員,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的平臺管理維護費。李某通過制定刷單炒信規則與流程,組織及協助會員通過平臺發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并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截至2014年6月,李某非法獲利90余萬元。

  隨著刷單和虛假好評的行為越來越被消費者詬病,阿里巴巴開始利用大數據建立風控模型打擊刷單行為。2014年年初,阿里巴巴高級安全專家傅立陽最先發現了“零距網商聯盟”的刷單線索,“通過模型,我們識別出了許多虛假交易,從這個點上當時我發現了這個線索,我們發現了一連串的店鋪,之后結合反饋的信息和我們的大數據,最后把這個團伙給挖掘出來了,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2014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經偵支隊報案,李某被傳喚到案。2016年6月,李某某被公訴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起訴至阿里巴巴總部所在的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作為刷單入刑的第一人,李某為何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主審法官俞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給予了解釋:“我們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兩高有一個關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的一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上明確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明知是虛假的信息,仍進行發布并且以營利為目的,這個行為是構成非法經營犯罪的。”

  眾所周知,在過去,打擊刷單行為,依靠的主要是行政手段,由工商部門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而這次,首次向刷單炒信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也成為這一案件備受關注的主要原因。有人說,這是司法文明的一種進步。不過,在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看來,采用什么手段處罰、做出何種程度的處罰,都是根據這種行為本身的情節輕重來考量的,該案的量刑也是依據了被告人的違法行為事實。因此,以本案為“標桿”,去考察打擊刷單炒信行為本身究竟應予以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其實意義不大。但是,本案卻具有重要的普法、啟發意義。

  劉銘談到:“我們一直強調一個觀點,罪刑要相適用,刑罰要相適用,這才是真正的一個司法管理。他這個就是典型的非法經營罪,構成了三個條件,首先它是經營行為,刷單把它作為經營行為去界定了,其次非法,再有他擾亂了社會秩序。就構成非法經營罪了,而且金額是30萬以上,那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正常地來追究他的責任,履行了辦案機關或者說司法機關的一個職能而已。”

  劉銘解釋了為什么大家會關注此案和此案的典型性,“一個是首例性,違法現象很多,我們首次將它作為刑事案件,作為非法經營罪去處理。很多人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這需要普法意識的加強,任何一個案件既有個體的懲罰性、個體的教育性,也有社會的教育性、啟發性,這個案子就有這樣的功能,通過這個案子宣傳、報道,這樣規范的辦案,告訴大家你的行為是在觸犯法律規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達到這樣一個目的。”

  打擊刷單炒信刻不容緩。但就這一案件,也有人提出,相對于刷單行為來說,“有期徒刑5年9個月,并處罰金92萬元”,這種處罰是否過于嚴厲呢?據《2016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年報》披露:2016年阿里識別信用炒作相關網站179個,發現微信、QQ、YY等社交軟件專門從事信用炒作的群組5060個。這些都能被起訴嗎?對此,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三平給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認為結合他們刷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性質等等各方面,由行政機關進行處理,給予行政性處罰更恰當。如果說我就抓住他了,針對這個行為咱們也說“首起”“首例”“最重”等等,如果就把他這么處理了,別人不處理,這對于法治的統一其實是一種破壞。”

  不過,無論如何,作為全國刷單入刑的第一人,李某注定背負上警示意義。盡管當前國家法規對于刷單行為并沒有十分具體的規定,但在該案的主審法官俞瀟看來,打擊刷單行為本身意義重大,“網絡交易的風險很大,如果我們不能建設一個健康的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不光對消費者個人,對以后整個網絡經濟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為什么刷信的行為需要打擊,這個其實是一個市場交易的規則。”

編輯: 周倩云
關鍵詞: 網購;刷單炒信;刷單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