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京4月2日消息(記者任夢巖)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友誼河路路口,王某駕駛寶馬車,在直行、左轉燈均為紅燈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并以時速195.2公里的速度,猛烈撞上在該路口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駕駛的轎車。事故導致薛某的轎車當場解體,車內的薛某、劉某當場死亡,另有6輛轎車和公交車損毀。
該案發生后一度引發社會熱議,有懷疑王某酒駕、毒駕的;有猜測肇事者是富二代,王某只是個頂包的;有質疑警方涉嫌偏袒王某的;有質疑精神疾病鑒定有失公允的。一時間,南京警方、司法鑒定所,甚至不少媒體也陷入輿論的漩渦。時間過去近兩年,事件真相究竟如何?當年的謎底是否全部揭開了呢?法院的判決又有哪些依據?
在法庭上,審判長孫偉當庭宣判,被告人王季進,雖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但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鑒定結論,其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控制能力,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王季進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沒有能做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本院決定對其不予減輕處理,依法予以適當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審最后,被告人王季進做了最后陳述。“首先對我造成的事故表示認可,對受害人傷亡表示深切的愧疚,及對受害人家屬表示非常的虧欠。”
當年在車禍發生后,王季進逃入附近的工地,被施工工人發現叫來警察,在此過程中,王季進有用嘴咬和打民警的行為。6月21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針對各方面的懷疑,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王季進的血液和尿液進行了檢驗。檢測結果顯示,王季進當時沒有毒駕和酒駕,又通過檢測排除了頂包嫌疑。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二大隊副大隊長丁坤表示,檢測的結果顯示,王季進當時沒有毒駕和酒駕,排除了王季進毒駕和酒駕的嫌疑。通過對寶馬車駕駛座方向盤上氣囊的DNA檢材,以及車內血跡比對,最后確定肇事者就是王季進本人。
針對被告人王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傳聞,相關的鑒定機構如何進行認定,精神疾病的鑒定對法院的判決又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在被捕后,王季進表現異常,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評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王季進有不直接回答、沉默和自說自話的情形,講述中提及最多的是自己感覺到不正常,說有人要害他。“那天感覺到很不正常,那個貨為什么左叫我繞一圈,右叫我繞一圈,最后那一捆500米的線還在瓷磚下面蓋著。我跟他生意做了這么久,他為什么呢?以前都是打個電話,他把貨發到這里來。”
王季進沒有指明,讓他感覺不正常的具體是什么人,只是十多次用到“不正常”這三個字。而對于車輛撞擊后的過程,他卻有比較清晰的描述:“當時車子撞一下,安全氣囊彈一下,大概最多十幾秒鐘我就愣住了,打開車門也沒看什么,我就跑。”
那么王季進患有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究竟是一種什么疾病?北京安定醫院是三級甲等精神專科醫院,主任醫師郭俊花介紹,該病是一種精神疾病,在精神科比較常見。它的特點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現精神異常,有的患者他有誘因,比如過度勞累、高度緊張或者長期的失眠等,但有的也沒有誘因,突然出現精神異常。急性起病,特別突然,言語的凌亂、片段的幻覺妄想,行為也比較雜亂、情緒極不穩定。
對于司法鑒定意見書,“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否會對判決產生了影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表示,由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綜合全案的情況,可以從輕,也可以減輕,也可以不從輕,也可以不減輕。
本案的主審法官在判決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判處被告人王季進有期徒刑11年的量刑依據,就是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后果、事后未能積極賠償,故合議庭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
對于判決結果,被害人薛某家屬的律師趙子耀表示認同,他告訴記者,在刑事判決之后,薛某家屬的民事訴訟,也將被提上日程。“不論從證據的搜集,包括法律的定性,包括最終的判決結果,都是非常準確適當的,無論是關于案件本身,還是刑事案件部分。關于民事權利部分,我們在案發之后的第一時間,已經向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因為刑事案件,偵查包括審理的原因一直被終止在法院,隨著刑事案件的塵埃落定,我們會盡快重新啟動民事案件的索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