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3日消息(記者劉會民 侯艷)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說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這只是一部規范企業、商家行為的法律,和老百姓沒什么關系,距離有點兒遠。實際上,當你在路邊店鋪里,因為買到自己心儀品牌的商品而滿心歡喜,拿回家仔細看卻發現是個山寨貨;當你好不容易排了半天隊參加了商家的有獎銷售活動,卻發現中獎的那個總不是你,而是商家內定的人員時……你可能并不會意識到,自己已經成為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者。
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會侵害到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此,我國在1993年制定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證經濟活動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進行。施行近24年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中出現了一些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的地方,社會各界要求修訂這部法律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經過相關部門的多次研究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在昨天(22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首次提請會議審議。作為市場經濟中一部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中都有哪些新的變化?又會對你我產生哪些影響?
要點一:準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兜底認定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市場經濟行為更加多元、復雜,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也進一步改變了經濟運行模式。但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擾亂競爭秩序、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沒有列舉在現行法中,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難題。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金善明認為,法院可以接受當事人的訴訟,但行政執法機構不能作出相應的處罰。因為要求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就不能作出相應的處罰。
為此,草案對當前已經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指出,在維持現行法有關經營者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要求的基礎上,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前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
張茅介紹說,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要,草案還增加了兜底條款。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嚴重破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市場交易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要點二:結合實踐中的問題,補充、完善應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治理商業賄賂的需要,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賄賂交易相對方或者可能利用職權對交易產生影響的第三方。同時,草案還加強了商業秘密的保護。
張茅介紹說,增加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頻頻出現了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超級軟件攔截等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絡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也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引發了很多的糾紛案件,包括3Q大戰,以及百度訴搜狗等等。為此,草案設專條,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張茅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并具體規定應予禁止的行為。
按照草案規定,通過插入鏈接等方式劫持流量、誤導用戶卸載他人提供的合法軟件、干擾或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惡意的軟件不兼容等情形將被認定為互聯網不正當競爭。
金善明認為,這些規定順應了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的客觀需要,但在認定時也應把握好度。他表示,互聯網企業更迭性比較強,行業比較脆弱。如果打擊過嚴,企業可能三天不到就死掉了,也就違背這部法規制或打擊不正當競爭的初衷,不利于創新,不利于競爭的維系。所以要在創新、競爭和規制之間取一個度。
要點三:理順相關法律關系,保持法律規定協調一致
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商標法、廣告法也進行了修訂。現行法與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疊,甚至不一致的內容,需要進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規定的協調一致。
張茅表示,為了與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草案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要點四: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損害市場競爭秩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損害到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侵權人還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當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同時出現時,孰先孰后?草案對此作出了規定。
張茅表示,經營者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草案還增加了對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懲戒,規定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依照規定予以公示。同時,建立社會舉報機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其中,對違反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等行為,最高罰款額由2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金善明介紹指出,現在采取了具體的罰款數額,比如200萬、300萬。修法過程中有人認為可以和反壟斷法相協調,按照營業額的百分比,比如1%到10%的處罰力度。后一種責任條款的處罰力度較大,在修法過程中也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