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6日消息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報道,11月5日,上海四部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合同》)發布,其第六條對“退費冷靜期”做了約定,即從合同簽署次日起,消費者享有七天冷靜期,此期間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健身房方面解除合同,全額退費。
上海市消保委:《示范合同》不強制但明晰規定雙方權責,應會受商家歡迎
音頻:上海市消保委獨家回應健身卡“七天冷靜期”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示范合同》的主要制定方之一,其法律理論研究部工作人員傅樂杰向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做出獨家回應。傅樂杰表示,健身是一種健康時尚的生活方式,但因其以預付費為主要消費模式,“辦卡容易退卡難”的情況客觀存在。疫情沖擊下部分商家的“跑路”也引發不少群體性投訴,消費矛盾進一步激化,因而《示范合同》的制定有其緩解矛盾,提升健身行業服務規范的目的。
傅樂杰介紹稱,健身行業的部分投訴集中于“沖動消費”。不少商家的會員卡采用消費期越長,價格越優惠的模式,“沖動型”消費后,消費者“可能回去發現無法長期堅持健身”,因而想要退卡或投訴,“退費冷靜期”的七天規定著眼于減少相應的糾紛。“七天”的冷靜期時長,傅樂杰稱,來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網購商品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它已經“深入消費者人心了”,傅樂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