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京6月11日消息(記者景明 江蘇臺記者孫茂強)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020年,消費者林女士花了近30萬元,在南京一家表行的勞力士專柜買了一塊女表,發現手表走時存在明顯偏差,便與銷售方發生了糾紛,后經相關行政部門介入發現,該手表為11年前庫存手表。昨天,江蘇省消保委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依法約談了購物中心和該品牌專柜。

2020年6月,消費者林女士在南京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表行勞力士專柜購買了一塊勞力士日志型帶鉆玫瑰金女表,售價為299700元,戴了一段時間后,林女士發現手表走時明顯不準。“發現這個表有時快、有時慢,差不多一個月快慢正負值達20到30分鐘,一天算下來1分鐘左右。”林女士說。

之后,林女士去了南京多家名表維修中心,多方求證后得到的答案讓她非常震驚。“基本確認我這塊表是2009年的,也就是說,我花原價購買了一塊11年的庫存表。”她說。

隨后,她找到周大福鐘表行進行核實。周大福鐘表行勞力士專柜工作人員表示,商家可不告知消費者生產日期,“品牌的意思是不需要給客人提供手表的生產日期,客人沒有權利知道手表是什么時候生產的,品牌方不幫你查。”

銷售的手表真的不能告知消費者生產日期嗎?記者走訪發現,同樣是瑞士名表,“積家”和“萬國”等品牌手表在專柜出售的時候,吊牌上詳細記錄了手表的產地、保修期、生產日期等信息,滿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可見,手表品牌不同,對待消費者的態度也大不相同。

對于林女士的問題,目前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管局和商場方都已經介入,此事也引發廣泛關注。那么,名表的生產日期究竟要不要向消費者公開呢?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屬于限期使用產品,目前國家也并無相關強制性規定,這就導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謂“名表”會根據傳統商業習慣,故意不對生產日期進行標注,從而刻意營造出一些手表的神秘感,營造品牌價值。江蘇省消保委認為,商家這樣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江蘇省消保委投訴部負責人傅崢說:“我們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享有知情權的,知情權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后的整個過程。在本次維權事件中,在交易發生之后,尤其是糾紛發生之時,消費者因為對于產品是否存在二次銷售以及生產產生了疑問,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如消費者對產品生產日期、產地等基本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商家應該積極披露。”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糾紛發生后,作為手表生產企業,勞力士品牌本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提供相應手續,妥善處理糾紛。但在整個過程中,勞力士品牌方沒有和消費者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周大福鐘表行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在新消費形勢下,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手表的生產日期不應當、也完全沒有必要成為商業秘密,經營者不標注生產日期,故意營造高端神秘感這一行業規則,這樣的營銷手段需要進行徹底變革。傅崢說:“現行市場下經營者不標注生產日期,或者說這是一種營銷手段,這其實是需要徹底變革。江蘇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當順應消費發展新趨勢,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優化生產鏈,對手表生產日期進行售前標注,以供消費者充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