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4日消息(記者柴華)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銀保監會12月14日正式發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在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此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都從哪些方面對互聯網保險的經營做出了規范?未來,哪些紅線碰不得?
  在經歷了多輪的征求意見之后,《辦法》正式發布,并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先厘清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也就是“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基于此,《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這無疑為互聯網保險明確了持牌經營原則,并劃出了紅線。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副主任卜凡偉表示:“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得到了廣泛應用,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出現一些亂象,如一些非持牌機構打擦邊球,實質上開展保險銷售;一些保險營銷宣傳用語模糊、夸大其詞,讓消費者無所適從;一些保險產品購買容易,但后續服務和理賠難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影響了互聯網保險的健康發展。《辦法》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清晰界定持牌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體責任,并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認為,《辦法》既防范風險,又支持創新,意在建立適應互聯網保險發展的規則體系。朱俊生說:“最大的意義就是把鼓勵創新和防范風險有機地結合起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辦法》鼓勵大家利用科技、利用互聯網去做一些創新。”
  根據《辦法》規定,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而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比如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等。朱俊生表示,此舉拓展和豐富了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范圍,將有助于多元化主體參與互聯網保險市場,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朱俊生說:“《辦法》拓展了經營互聯網業務的一些主體的范圍,原來更多是專業中介,這次拓展到兼業代理,會納入互聯網保險的范圍。實踐當中有很多新的變化,《辦法》根據這種實踐中的新變化、新需要,豐富了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的范圍,這對引入更多的主體進入互聯網保險的生態是很有幫助的。”
  對于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進行保險業務,《辦法》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而對于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經營保險的一些亂象,《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劃出了紅線,明令禁止之外,特別列出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的商業行為。其中,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等等的行為都是明令不允許的商業行為。卜凡偉說:“《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