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29日消息(記者朱敏)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幾年,在我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這么一種現象:天價彩禮“娶不起”、豪華葬禮“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禮金“還不起”……這些農村社會不良風氣的蔓延成為農民群眾巨大的家庭負擔,也扭曲了社會價值觀。

  針對這些農村的陳規陋習,中央出手了!近期,中央農辦牽頭,聯合11個部門共同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移風易俗 建設文明鄉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要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讓農村陳規陋習蔓延勢頭要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辦、喪事簡辦,農民人情費支出要明顯減輕。但是大多陋習是千百年累積的,治理不是一日之功,如何根治這些頑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

  在我國農村一些地區,關于彩禮的說法五花八門。比如:“萬紫千紅一片綠”是指1萬張5元紙幣,一千張100元紙幣,再加上1張50元紙幣,加起來有150050元;“一動一不動”是指會動的小汽車和不會動的房子;“三斤一響”是指三斤重的百元人民幣,大概十一二萬,外加一臺能按響喇叭的小汽車。無論何種說法,總體意思就是一個:彩禮要多。此前,陜西的很多村民道出了農村娶媳婦的現實。

  村民1:你沒有樓房沒有車就不行,給你二十萬你不愿意(娶),那我出二十五萬。

  村民2:(彩禮)每年都在漲,最少漲一萬五六。

  村民3:鄰居家娶了個媳婦花了三、四十萬,結婚三天就跑了。

  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不僅讓娶妻的家庭“因婚返貧”,也給參加婚禮、葬禮的客人增加了負擔。一些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反映人情費是一座大山,還不如回到城市。鄉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大多生于斯長于斯。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指出,對很多人來說,“高價彩禮”“高價紅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礙于面子”。韓俊表示:“農村的陳規陋習具有社會性和頑固性,一旦形成,會對群眾產生長期的影響,不少村民對這些陳規陋習比如大操大辦并非自愿,但是受困于社會風氣帶來的壓力,也很難改變。改變這些陳規陋習是很難的一件事,不能只靠硬碰硬。”

  《意見》指出,治理農村陳規陋習要發揮農村基層群眾組織作用。規范村內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等群眾組織運行,完善組織章程和各項制度。韓俊表示,這類群眾組織在實踐中起到了“擋箭牌”的作用。韓俊說:“在實踐中一些地方通過村民討論制定村規民約,對紅白喜事采取約束性措施,這確實是約束大操大辦的陳規陋習的有效途徑。原來村民礙于面子,現在村規民約有了規定,實際上也就有了擋箭牌。發揮好村規民約在弘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可以降低鄉村社會治理的成本,可以提高鄉村社會治理的能力。從各地的做法來看,理事會一般應由村主要干部兼任理事長,吸收農村能人、農村德高望重的人士,包括婚事、喪事具體操辦人和敬老愛老模范等,依靠他們開展婚喪嫁娶服務、鄰里互助活動和道德評議。”

  不過,在一些地方村規民約的內容涉嫌違法違規,對親情倫理缺乏關懷,容易傷害群眾的感情。而傷害群眾感情的村規民約也難以得到群眾的支持和執行。比如有的地方規定二婚不能辦酒席,有些村規民約涉嫌侵犯群眾特別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對此,韓俊強調,《意見》提出村規民約的內容一定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韓俊介紹:“前不久,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我們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家庭編,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條款。這就從上位法對婚喪新風、孝親敬老作出規定,這方面的法律通過將使各級特別是基層在具體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除了不良風氣的壓力,個別不良“媒婆”從中“作梗”也抬高了彩禮金額。一些地方的農村,媒人兩頭欺騙,對男方說女方多好,對女方說男方多好,抬高彩禮價格。而他按彩禮數額索要回扣,從中牟利。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紅娘協會紅娘郭秋菊就曾反映了當地的這一情況。郭秋菊說:“他提了女方的錢,還提男方的錢,還跟著吃、喝,還要煙、酒。”

  針對不良“媒婆”的現象,《意見》明確要求,基層民政、婦聯等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婚介機構和農村“媒婆”的管理。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一局局長張志勇介紹:“基層司法執法部門要對鄉村社會利用婚喪嫁娶斂財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重點整治。要創新青年婚介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鼓勵村里的婦聯主席成為農村的義務紅娘,為農村青年提供婚戀服務,宣傳引導農村青年抵制高額彩禮、奢華婚禮。”

  而我國農村還有一個特點,“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意見》也考慮到這一點,提出推進文明鄉風建設,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相適應,充分尊重當地習俗,充分考慮群眾習慣和接受程度,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韓俊表示:“要防止盲目地立規,防止一些地方以約代法,用村規民約代替法律,有關部門要通過制定規范的村規民約范本,主動引導和規范,完善審查備案的程序。村規民約一定要有審查備案程序,要嚴格把好關,重點審查村規民約的制定或修訂程序內容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實際,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對于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