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1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北京的王女士在小區地下車庫擁有兩個相鄰產權車位,因為家里有四輛車要停放,為節約空間、提高利用效率,就自己建了升降設備。但是這一做法卻遭到物業公司的反對。
負責小區物業管理的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為由將王女士和她的女兒起訴到法院。今天(4月11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以占用業主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違反小區公約為由,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車設備。同時鑒于目前尚無居民個人自建立體停車設施的相關規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發送司法建議,建議規范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并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在自己擁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上搭建安裝了升降停車設備。王女士的丈夫鄒先生告訴記者:“我是按照國家的文件,發改委、交通委、財政部聯合發的一個文,從2012年的獎勵2000到2014年的5000,鼓勵個人來解決停車難的問題,而且我的車位是單獨的兩個車位,我自己有所有權。”
萬科物業受小區業委會委托,負責為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出庭的物業工作人員介紹,為了解決升降裝置用電問題,王女士是從自己家二樓住所電表引出了380伏的電源,穿過公用的樓梯和墻體引入地下一層,曾遭到其他業主投訴,“走線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到單個業主占用公有區域的問題,需要報業主委員會,看是否需要提交業主大會表決,但是提到業委會的時候,再加上其他業主投訴,就被否決了。”
為查明情況,去年8月,法院專門組織雙方進行了現場實地勘驗,法院判決認為,王女士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審判長斯曉荷表示:“經本院現場勘查,二被告搭架的升降停車設備所使用的支撐桿和電路均占用了業主的共有區域,在未取得業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其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益。其次,二被告將380伏電路,從位于二層的自家房屋電表引出,穿過公用的樓梯和墻體引入地下一層,存在安全隱患,對其他業主的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風險。此外,二被告將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升降設備安裝在開放性車位上,會給途經車位的行人安全帶來不可預料的風險。故本院認為,二被告在812、813車位上搭建的升降停車設備,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拆除。”
法院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同時,業主也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鄒先生當庭表示,要上訴,“公約是2004年我們簽訂的,跟這個物業公司沒有關系,并且已經十幾年都過去了,什么叫與時俱進,2004年多少輛車?現在多少輛車?社會是不一樣的。我搭建升降車位也是為了不影響其他人的公共區域。我們小區比較長的車位,晚上停車出來半個車身,那是真正影響公共車位,你物業公司為什么不管?我就在我的車位里搭了個升降,我不知道占用了哪些公共區域,所以我不認可。我就不知道,對于立體車位的搭建,國家是什么政策?什么地方可以搭,什么地方不可以搭?我覺得我在我私人有產權的地方搭建,可以說跟你物業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并不否認搭建升降停車設備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該得到鼓勵并予以規范。宣判后,北京朝陽法院針對此案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在建議中,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范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
北京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庭長周維琦表示:“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范圍內自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如何申請建設、驗收,如何鼓勵尚無明確意見。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市的家庭戶中,一戶擁有多輛車的情況較為常見,家庭擁有的停車位均少于擁有的機動車數量,停車難問題已成為居民關心的民生問題。建議貴委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上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范并明確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