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四部門嚴打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
2015-01-06 15:5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北京1月6日消息(記者何源)1月5號,記者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有效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作用。
為了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提升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可操作性。這些制度的頒布實施,有效打擊和震懾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地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但是,由于貫徹落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從行政領域過度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的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下發了《通知》,針對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為了解決行為人逃匿后相關證據無法獲得的問題,《通知》規定,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對于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逃而不匿”的問題,《通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對于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通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于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另外,《通知》還對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案卷標準、文書送達及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銜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編輯: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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