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15日消息(記者劉樂)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最高檢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要求今后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適用已出臺11年且備受爭議的“附條件逮捕”。專家表示,“附條件逮捕”一直以來備受爭議,實踐中很少適用。
所謂“附條件逮捕”,是指對現有證據所證明事實已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需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經決定可以批捕。這意味著,檢察機關決定附條件逮捕時,已有證據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因此,“附條件逮捕”自誕生起就伴隨著爭議。在一些專家學者看來,這一規定降低了逮捕標準,有悖“少捕慎捕”“疑罪從無”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表示,“附條件逮捕”規定名稱本身就暴露了問題所在。
新華社也曾報道,由于多種原因,附條件逮捕規定在適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對“重大案件”的范圍不明確,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對輕罪案件也適用附條件逮捕,存在“以捕代偵”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隨后的2013年,最高檢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對附條件逮捕的適用標準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顧永忠教授表示,事實上“附條件逮捕”在實踐中用得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