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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

沒實體店禁止送外賣? 食藥監局解讀餐飲新規

2017-02-28 09:12:00來源:北京晚報

  “沒有實體店將禁止送外賣?”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外賣圈就被這樣的新聞標題刷屏了。新規中“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這一條,最受關注。只有制作空間,沒有就餐空間,算有實體店嗎?家廚等共享模式根本沒有實體店,還能做外賣嗎?新規之下,第三方外賣平臺模式是否也面臨挑戰?針對這些問題,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提問。

  網絡餐飲

  必須要有實體店鋪?

  不一定要有就餐場所,關鍵看能否保障食品安全

  “有實體店說明具有食品生產能力,有許可證說明有法律資質,如果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能夠在監管之下找到責任主體,這是最起碼的制度設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介紹,目前一些外賣品牌采用中央廚房模式。中央廚房模式可以實行統一原料采購、加工,精簡了復雜的初加工操作,操作崗位單純化,工序專業化,有利于提高餐飲業標準化、工業化程度。

  “17飯”是出生在網絡的外賣品牌代表,采用中央廚房模式,且沒有堂食。記者實地走訪北京勁松七區725號的“17飯”店面。店員說,不接受現場下單。

  目前,市場上的中央廚房模式主要有兩種。“17飯”和“笨熊造飯”等類似于加盟或合作。一位曾和“笨熊造飯”品牌合作過的餐飲老板告訴記者:“我們與‘笨熊造飯’簽訂協議,他們提供中央廚房的制作標準,使用我們飯店的證照,我們只負責加工,每個月結款。”記者看到,“17飯”勁松店公示的證照是“北京馨春園清真醬肉坊”。

  上海的“盒馬外賣”等則是直營,從食材、加工到配送全程由外賣品牌自己把控。去年“盒馬外賣”在上海拿到了屬于自己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且明確其餐飲服務經營范圍在互聯網領域。此類中央廚房,其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更為明確。

  不少消費者認為有實體店就意味著可以到店堂食,那中央廚房模式的外賣,算有實體店鋪嗎?

  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回應:《食品安全法》對場所的要求主要是基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提出的,并未限制是否應當具有可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辦法》也只對許可條件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并未限制是否應當具有可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

  家廚外賣

  沒有證件如何監管?

  沒有實體店、沒有許可證,可參照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辦法

  另外一種網絡餐飲新模式家廚共享,因平臺商家都是家庭廚房,幾乎都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也沒有實體店,所受爭議更大。

  有網友對家廚共享模式提出這樣的疑問,說出了很多人對家廚外賣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沒有營業執照,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吃壞了算誰的?”

  此次征求意見稿出臺后,記者發現,曾在家廚共享模式這個賽道上創業的“鄰食”、“丫米廚房”已經下線了客戶端,“覓食”也不再提供家廚外賣服務,只有“回家吃飯”還在堅守。

  “回家吃飯”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也在密切關注《辦法》的發布。‘回家吃飯’的模式是共享經濟,不同于傳統餐飲經營狀態,也不適用于當下既有的法律法規,希望政策能給市場創新以空間。”

  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就家廚共享模式的監管給出了具體回復:如果“回家吃飯”平臺上的店鋪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則可以申請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不符合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則可以根據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家廚的食品安全隱患還是很大。如果沒有買賣,送給親朋好友,法律沒必要干預,但如果成為商事活動,涉及公共利益,就應辦理證照。經營者自己也需要控制法律風險,如果真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生命危險,個人要對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注冊公司則可享受有限責任待遇。”劉俊海說。

  外賣平臺

  明確哪些經營職責?

  出了問題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由平臺提供賠償

  近年來,網絡訂餐行業快速增長,據中國烹飪協會統計,2016年全國餐飲收入3.58萬億元,其中網絡訂餐市場規模突破3579億元,占比10%。

  網絡訂餐的迅速發展,主要得益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快速成長。但第三方平臺跑馬圈地式的高速發展也讓不少黑作坊混雜其間,帶來食品安全隱患。

  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部分網絡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不嚴,造成一些無證經營者上線經營,還有部分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公示信息虛假,隱瞞、誤導消費者。

  此次征求意見稿在厘清商家、第三方平臺與監管部門責任的同時,著重細化了第三方平臺的職責: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審查、實名登記、審查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

  此外,消費者再也不用擔心外賣出了問題,找不到商家賠付。《辦法》明確規定: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外賣平臺的發展不應回到蠻荒時代,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外賣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主體和買賣關系都是真實的,本來就受到法律約束。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各方責任,再次體現了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劉俊海說。

編輯: 果君
關鍵詞: 外賣;餐飲服務;實體店鋪;餐飲老板;餐飲經營